关于表彰“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先进个人”的决定
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,我所岳润德等7名同志,按照统一安排,在卫生值日、热线值班等方面恪
尽职守、奋勇争先,树立起良好的律师形象,为此,决定授予“先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并予以物质奖励。
附名单:
岳润德 岳诏 吴艳艳 王荣刚 丁文珍 孙长春 林园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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