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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案例

 

辩护词
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**的委托,委派我们作为刘**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。通过会见被告人、庭前阅卷及调查了解,结合刚才的庭审活动,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:

一、对公诉机关指控刘**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。

二、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。

1.有悔罪表现。

被告人到案后,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其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。

2.自愿认罪。

在庭审过程中,被告人自愿认罪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,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  

3.主观恶性不大,社会危害较小。

被告人时任刘家村支部书记,担负着本村拆迁改造、造福村民的重任,其强拆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本村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,让村民早日回迁,过上幸福温暖的生活,并非为一己之私利,其主观恶性不大。并且,被强拆的被害人的住房已经列入拆迁范围,并依据《刘家村“城中村”改造实施办法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签订补偿协议且已进行补偿,拆除只是时间问题,因此,社会危害较小。

4.被害人有重大过错。

被害人王*及张*分别于2010123日及24日自愿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了《拆迁协议书》,并依据协议全额领取了相关待遇,协议约定其房屋应在201041日至30日自行拆除干净。但是两被害人为谋取超出协议以外的利益,在村委多次动员的情况下仍拒绝拆除,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刘家村“城中村”改造的进程,直接损害到绝大多数村民的权益,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。

5.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

犯罪行为发生后,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,亲自到医院及被害人家中看望被害人,并赔礼道歉。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出具了谅解书。

6.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,系初犯、偶犯,无犯罪前科。

被告人归案前系刘家村支部书记,任书记期间,任劳任怨,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,使本村的村民待遇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。并且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,更没有犯罪前科。正如前述,这次犯罪事出有因,180余名村民或村民代表因此出具了请愿书。且系初次犯罪、偶然犯罪,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。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,其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,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努力消除社会影响,又系初犯、偶犯,一贯表现良好,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的相关规定,本着以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,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 

辩护人:方强 岳润德

2011226

 

 

 

 



辩护词 2011-3-9 本文被阅读 5549 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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